新版融资性担保机构规定正式施行

作者:断桥烟雨 |

2021年8月1日,新版《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此次修订主要针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业务范围、经营行为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升级和优化,旨在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的刚性要求

新版规定明确提出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的刚性要求:

1. 资本充足率要求更严格。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充足率要求从10%提高到12%,并新增了“资本净额不得低于1亿元”的规定,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增加资本金规模,提高资本实力,确保风险的可控性。

2. 监管机构授权要求更严格。新规定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经营过程中,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授权的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管理。

3. 财务报表透明度要求更高。新规定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必须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关键财务指标数据,包括财务报表、业务报表、风险管理报表等,以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透明度。

4. 风险管理要求更加完善。新规定要求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风险管理应当做到“五个一”,即:一套风险管理制度、一流风险管理人才、一体化风险管理系统、一致的风险管理标准和一定的风险管理投入。

新版融资性担保机构规定正式施行

以上规定的实施,旨在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资本、风险管理、财务透明度等方面的全面提升,进一步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风险可控。

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范围的扩展

新版规定明确规定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担保业务、融资咨询业务、评级业务等。融资咨询业务是新版规定新增的业务范围,旨在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在融资市场中的综合服务能力。

在融资咨询业务方面,融资性担保机构将为企业提供包括财务顾问、资产评估、投融资咨询、融资策划等多个方面的咨询服务。这些服务将有助于企业更好地规划融资方案,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新版规定还允许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的“债转股”模式,即通过企业债务转换为企业股权的来进行担保。这一担保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负债压力,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新版融资性担保机构规定正式施行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的约束

新版规定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约束,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严格限制担保业务范围。新规定增加了对担保业务范围的限制,明确禁止融资性担保机构为非授信客户提供担保业务。对于担保业务中的“不良资产处置”,新规定也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担保项目的处置。

2. 严格限制股权投资行为。新规定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股权投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被担保企业的股权投资,以避免出现利益冲突。

3. 严格限制关联交易行为。新规定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规定融资性担保机构不得与其关联方进行虚、违法的、损害客户利益的交易行为。

以上规定的实施,将有效避免融资性担保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融资性担保机构创新发展的新机遇

新版规定的实施,将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创新发展带来新机遇。

新版规定明确了融资性担保机构可以开展融资咨询业务,有助于提高其在融资市场中的综合服务能力。

新版规定允许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债转股”模式的担保业务,可以更好地为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新版规定明确了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加强风险管理,规范经营行为,这将有助于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誉度和竞争力。

新版《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法》的实施,将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提供更加严格的监管和规范,为其创新发展带来新机遇。企业在选择融资性担保机构时,也应当更加注重其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财务透明度等方面的考量,以确保融资需求得到有效满足,降低融资风险。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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