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杀亲生儿女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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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 诉 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被诉人:李某某
尊敬的法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某某故意杀亲生女儿案作出如下判决:
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某某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00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李某某承担。
本判决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经审理查明,被诉人李某某因家庭矛盾,对亲生女儿李晓晓(化名)产生极度的不满。在李某某与妻子张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与张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李某某在矛盾激化的情况下,产生杀害张某某的念头。
2017年12月2日,李某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小区内,利用家中菜刀将张某某杀害。李某某作案后,现场留有血迹和菜刀碎片。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系被刀刃刺伤头部、颈部等多处,导致死亡。
案发后,李某某投案自首,并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李某某的犯罪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法律,后果特别严重,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李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本案应当自判决书送达被指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之日起生效。
此致
敬礼!
重庆杀亲生儿女判决书 图1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3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