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办法五十八:关于城市用地规划与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是我国调整城乡规划、规范城乡用地规划与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第三一本书的规定,城市用地规划与管理的若干规定如下。
城市用地规划
(一)城市用地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1. 城市用地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城市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城市用地现状、资源利用状况、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等因素进行制定。
2. 城市用地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
(二)城市用地规划的实施
1. 城市用地规划的实施应当遵循统筹兼顾、节约土地、合理布局、科学规划的原则。
2. 城市用地规划的实施应当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交通规划等相互协调,形成统一整体。
城市用地管理
(一)用地使用权登记
1. 城市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2. 城市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二)用地使用权变更、转让、出租、抵押
1. 城市用地使用权变更、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城市用地使用权变更、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城乡规划法》办法五十八:关于城市用地规划与管理的若干规定 图1
(三)用地使用权闲置
1. 城市用地使用权闲置的,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2. 城市用地使用权闲置的,应当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违反《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一)未按照城市用地规划要求进行城市用地规划管理的;
(二)未办理城市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三)城市用地使用权变更、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不符合规定的;
(四)城市用地闲置的。
《城乡规划法》办法五十八对城市用地规划与管理的若干规定进行了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单位、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城乡规划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加强城市用地规划与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