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初稿)

作者:冰蓝の心 |

目录

总则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监督

法律责任的承担

附则

总则

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给予的一种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实施,依法委托其他组织实施不得。

第五条 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六条 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七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 警告;

(二) 罚款;

(三)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 责令停产停业;

(五) 吊销许可证、执照;

(六) 行政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初稿) 图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初稿) 图1

(七) 行政强制措施。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一) 警告、罚款的设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

(二)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的设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

(三) 行政拘留的设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等因素确定。

(四)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过罚相当、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应当由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依法行使。

(一)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具体的实施机关。

(二)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向被处罚对象告知其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种类、幅度、期限、执行方式等信息。

(三) 行政机关应当听取被处罚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四) 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辩、陈述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五)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对象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应当依法向被处罚对象告知决定书的内容和效力。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条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由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依法进行。

(一) 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60日内执行完毕。

(二) 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三) 行政机关对未执行完毕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 行政机关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法律责任的承担

第十一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应当承担行政处罚。

(一)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退休的,从其规定。

(二)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一) 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得与本法的规定重复。

(二) 本法施行前,已由部门、地方政府或者决定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继续执行。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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