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能否参与股东会议的争议与法律规定

作者:阡陌一生 |

有限责任公司是我国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会是公司治理的基本形式。在股东会议上,有时会出现一种特殊的股东,被称为“隐名股东”。这些股东的姓名和身份并不为公众所知,其出资行为和权益变动亦较为隐蔽。对于这些隐名股东,能否参与股东会议,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结合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

《公司法》关于隐名股东的规定

1.《公司法》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协助公司董事会进行日常经营管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董事、监事会成员不少于三十人。”

隐名股东:能否参与股东会议的争议与法律规定 图1

隐名股东:能否参与股东会议的争议与法律规定 图1

2.《公司法》百四十二条规定:“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应当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方式、股权比例、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方式、股权比例等。”

3.《公司法》百四十六条规定:“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方式、股权比例等。股东名册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其他适当场所,以供查阅。”

4.《公司法》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当对会议的议事内容和议事程序进行记载。会议记录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其他适当场所,以供查阅。”

关于隐名股东能否参与股东会议的争议

1. 观点一:隐名股东可以参与股东会议

认为,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与显名股东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有权参与股东会议。根据《公司法》百四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隐名股东作为股东,当然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公司法》百四十六条规定、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方式、股权比例等,隐名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出资额、出资日期等也应该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中。隐名股东可以参与股东会议。

2. 观点二:隐名股东不能参与股东会议

认为,隐名股东的姓名和身份并未公开,其出资行为和权益变动亦较为隐蔽,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名册的规定,故其不能参与股东会议。根据《公司法》百四十二条规定,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应当包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方式、股权比例等。由于隐名股东的姓名和住所并未公开,其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方式、股权比例等并未记载于股东名册中,故隐名股东不能参与股东会议。

3. 观点三:隐名股东可以参与股东会议,但需符合一定条件

认为,隐名股东可以参与股东会议,但需符合一定条件。根据《公司法》百四十一条规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隐名股东作为股东,享有与显名股东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有权参与股东大会。《公司法》百四十六条规定、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方式、股权比例等,隐名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或经营场所、出资额、出资日期等也应该被记载于股东名册中。隐名股东可以参与股东会议,但需满足股东名册记载的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隐名股东可以参与股东会议。但是,隐名股东的姓名和身份并未公开,其出资行为和权益变动亦较为隐蔽,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名册的规定,故其不能参与股东会议。但是,隐名股东可以参与股东会议,且需满足《公司法》百四十六条规定、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名册记载的条件。在股东大会上,隐名股东应当享有与显名股东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但其参与股东会议的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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