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现场直击:车追尾对方,谁全责?

作者:空人空心空 |

交通事故现场直击:车追尾对方,谁全责?

近日,一起交通事故现场直击事件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此事发生于某城市的一条繁忙道路上,一辆轿车在行驶过程中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上的两名乘客死亡。究竟是谁全责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碰撞、摩擦、刮擦等情形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没有过错,且不属于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这起事故中,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发生碰撞、摩擦、刮擦等情形的,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程度,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现场直击:车追尾对方,谁全责? 图1

交通事故现场直击:车追尾对方,谁全责? 图1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如下

由于轿车与电动自行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了碰撞,因此可以认定轿车的驾驶员存在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机动车驾驶员无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没有过错,且不属于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电动自行车上的两名乘客已经死亡,因此可以认定他们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一方的过错程度,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在此起事故中,由于电动自行车上的两名乘客已经死亡,因此可以认定轿车驾驶员的过错程度为严重,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这起交通事故中,轿车驾驶员应当承担不超过15%的赔偿责任。电动自行车上的两名乘客属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因此不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范畴。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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