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现役军人立功奖励实施办法
总则
为了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激发适龄青年参军热情,加强国防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瑞金市户籍的现役军人,包括驻瑞金现役军人和地方现役军人。
奖励条件
1. 遵守法和法律,热爱祖国,积极参加国防建设,具有强烈的爱国主义热情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品行端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身心健康。
2. 服役期间表现突出,军事技术训练成绩优异,军事素质和安全防范能力突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参加重大军事演习、对抗性训练、实战化训练或者抢险救灾等任务,表现突出,成绩显著,得到军级以上单位或者相当军级单位表彰的;
(2)在平凡岗位上,工作积极,责任心强,表现突出,且在本职岗位上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执行任务中,面对危险,勇敢冲锋,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成功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社会治安或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被省级以上单位或者相当省级单位表彰的;
瑞金市现役军人立功奖励实施办法
(4)在驻军地或者原籍地执行任务期间,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协助解决当地面临的实际问题的。
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被省级以上单位或者相当省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2)被省级以上单位或者相当省级单位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被省级以上单位或者相当省级单位记一等功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4)被省级以上单位或者相当省级单位授予其他重大奖励的。
4. 同一事件或者同一人,不享有奖励。
奖励程序
1.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有关证明材料;
2.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原籍地乡镇(街道)审核、公示;
3.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 经核实无误后,由瑞金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予以表彰奖励;
5.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保障。
其他事项
瑞金市现役军人立功奖励实施办法
1. 本办法由瑞金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办法由瑞金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