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红头文件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我国对童工实行严格的法律禁止制度。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严禁使用童工问题,通知如下:
童工定义及范围
本通知所称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包括在用人单位中从事生产、作业或者提供服务的未成年人。童工分为两种:一种是在用人单位中招用的未成年人,另一种是在用人单位外从事临时性、短期性工作的未成年人。
严禁使用童工
1.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聘广告不得发布招用童工的信息。
2.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习、兼职、临时工、季节工等名义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3.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和对未成年人身体成长有害的高强度工种。
4. 用人单位应当对招用的未成年人进行健康检查,对检查合格方可安排工作。
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关于严禁使用童工的红头文件通知 图1
2. 对招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并予以公告。
3. 对招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可以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童工不仅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也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本通知规定,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共同维护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部
(发文日期)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