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原则及其实施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章 总则
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制定本 Act。
第二条 本 Act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职业工作的劳动者。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科学严谨、依法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五条 劳动者、用人单位、职业中介机构、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劳动者健康和安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用人单位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材料,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降低职业病发生率。
第七条 本 Act 旨在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职业病定义和分类
第八条 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接触职业病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九条 职业病分为感染性疾病、非感染性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听力病、职业性香气病、职业性肺病、职业性等类别。
第十条 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应当由具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
第十一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劳动能力评估、工伤认定、职业病补偿等事项,依法按顺序进行。
第十二条 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康复、劳动能力评估、工伤认定、职业病补偿等事项享有申请、陈述、申诉的权利。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业病防治责任:
(一)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职业病防治责任人员;
(二)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控制的措施;
(三)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职业病防护设备、工艺和材料;
(四)建立职业病报告、统计、分析制度;
(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职业病保险费;
我国职业病防治的原则及其实施措施 图1
(六)依法处理职业病事故和职业病补偿;
(七)对作业场所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检测、评估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疑似职业病者进行诊断、鉴定、治疗。
第十五条 劳动者应当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对检查结果享有陈述、申诉的权利。
职业中介机构和医疗机构职业病防治责任
第十六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对职业中介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方面存在职业病风险的,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并依法为其提供职业病防治建议。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依法为职业病患者提供诊断、治疗、康复、劳动能力评估等服务,并依法对职业病进行鉴定、评估。
职业病防治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设置职业病防治机构,配备从事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人员,并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
第十九条 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控制、统计、分析等工作,并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执行本 Act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 Act 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职业病补偿
第二十一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