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特定款物罪: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作者:人各有志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挪用特定款物的情况日益增多,挪用特定款物罪也成为了我国刑法领域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对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问题,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一直存在争议,主要区分为主张单位犯罪和主张个人犯罪两种观点。围绕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问题展开分析,探讨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具体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概念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利用职务或者地位便利,违反国家有关管理制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

1.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他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 利用 status 上的便利,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即他人的财产。

2. 客观要件:挪用特定款物行为具有违法性,即违反国家有关管理制度。

3. 主体要件: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

4. 主观要件: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特定款物,却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管理制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问题探讨

(一)单位犯罪观点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有观点主张挪用特定款物罪属于单位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1. 从犯罪客体上看,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即他人的财产。在现代社会,单位是财产的主要享有者,挪用特定款物罪更容易发生在单位。

2. 从犯罪主体上看,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这些人员往往掌握着一定程度的权力,容易形成职务便利,从而实施犯罪行为。

3. 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特定款物,却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管理制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种故意犯罪的主观状态更符合单位犯罪的特点。

(二)个人犯罪观点

另一种观点主张挪用特定款物罪属于个人犯罪。主要理由如下:

1. 从犯罪客体上看,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即他人的财产。无论是在单位还是个人,都可能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2. 从犯罪主体上看,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这些人员虽然可能掌握一定程度的权力,但并不代表他们就一定具有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观意图。

挪用特定款物罪: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图1

挪用特定款物罪: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 图1

3. 从犯罪主观方面来看,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特定款物,却故意违反国家有关管理制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种故意犯罪的主观状态更符合个人犯罪的特点。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一)追责原则

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法律适用中,应坚持主刑客刑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犯罪的具体情况,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刑事责任。

(二)追责范围

对于挪用特定款物罪,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追责到犯罪分子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对于单位犯罪,应依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对于个人犯罪,应依法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

(三)追责方式

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法律适用中,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当的追责方式。对于单位犯罪,可以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缴犯罪所得;对于个人犯罪,可以依法对个人判处罚金,并追缴犯罪所得。

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问题一直是刑法领域的争议问题。通过对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及主体问题探讨,可以明确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具体认定及其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适用中,应坚持主刑客刑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犯罪的具体情况,依法合理确定刑事责任。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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