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社会团体取酬问题解读与违规认定标准
“在职社会团体取酬”?
“在职社会团体取酬”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和退(离)休干部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利用职务影响力或个人影响力,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兼任职务并获取报酬的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党纪国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严重影响党员干部的形象和公私分明的原则。
从政策出发点来看,“双肩挑”人员(即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中的“教学科研岗位 管理岗位”双重身份人员)的兼职取酬问题需要特别关注。这类人员在履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职责的若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并获取报酬,则需严格遵循国家和单位的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在职社会团体取酬”的法律与纪律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党内规定,党和国家机关的干部、国企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兼职取酬问题上需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在职社会团体取酬问题解读与违规认定标准 图1
1. 审批备案制度
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
在职干部:担任社会团体职务需经单位党委(党组)批准,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退(离)休干部:退任后若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同样需要由原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向上级组织部门备案。
2. 取酬限制
即使经过批准,兼职人员的取酬也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取酬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范畴;
禁止利用职务影响力谋取额外经济利益;
如涉及灰色收入,需严格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进行审查。
3. 纪律红线
任何未经批准的兼职取酬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不得违规兼职取酬,否则将面临纪律处分或法律追责。
“张某”案例分析:如何认定是否?
以张某为例(以下均为虚构信息),张某为某高校“双肩挑”人员。他在未经过任何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兼任一家民办教育机构的理事长,并从中获得较高薪酬。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 主体身份
张某作为高校的在职干部,属于党和国家机关规定的监督对象范围。其未经批准的兼职行为已涉嫌违反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2. 程序合规性
根据相关政策,张某的兼职取酬需经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组织部门备案。若张某未履行任何程序便擅自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则可以认定其行为存在重大违规。
3. 经济利益获取
张某从民办教育机构获得薪酬的行为是否合理?根据“双肩挑”人员的相关规定,其兼职取酬需符合国家和单位的明确标准。若民办教育机构的薪酬水平明显超出正常范围,则张某可能涉嫌利用职务影响力谋取私利。
4. 后果认定
若张某的兼职行为被认定为,则可能面临党纪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甚至撤销党内职务)以及经济处罚。若其行为涉及违法,则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双肩挑”人员的特殊规定
针对高校“双肩挑”人员的兼职取酬问题,相关文件明确提出了以下要求:
1. 鼓励社会服务
政策层面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双肩挑”人员参与社会服务持支持态度。这有助于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知识成果转化。
2. 规范审批流程
“双肩挑”人员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前,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报单位党委(党组)备案。
在职社会团体取酬问题解读与违规认定标准 图2
3. 合理取酬标准
相关政策允许“双肩讲台”人员在合规前提下获取合理报酬。但对薪酬水平和兼职行为的规范性要求极高,避免公私不分或利益输送。
4. 监督与执纪
对于高校而言,需加强对“双肩挑”人员的日常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涉嫌的行为进行严格审查。
“取酬问题”的重点监督方向
从近年来的纪律检查实践来看,以下几类“取酬问题”尤为突出:
1. 隐性兼职
干部未履行任何审批程序,通过其他方式(如亲友代持、挂名等方式)暗中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并获取报酬。
2. 高额取酬
兼职人员的薪酬水平远超行业标准或明显不合理,涉嫌利益输送。
3. 违规领域兼职
干部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领域(如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违规兼职,容易引发公众质疑。
4. 退(离)休干部的“后就业”问题
一些退(离)休干部利用职务影响力,在未履行审批程序的情况下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并获取报酬,此类行为同样需要重点监管。
规范取酬任重道远
“在职社会团体取酬”问题关系到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当前,尽管政策层面对此问题已提出明确要求,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难点和挑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加强对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监督,确保党纪国法得到严格执行。只有这样,“在职社会团体取酬”问题才能得到根本性治理。
(本文所有信息均为虚构,不涉及真实个人或机构。)